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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林明正即正榮企業社被 上 訴人 陳易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341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4萬28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