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祭祀公業張三世祖法定代理人 張立東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複 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被 告 張耀欽
張耀經張進陞張耀輝張伯綸
張博宇張宸瑄張志帆張程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暨爭點整理狀」,該狀紙抬頭雖未載明訴之變更追加,然內容卻追加遷讓返還房屋之聲明,並將原拆屋還地之聲明改列為備位聲明,為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且有釐清原告聲明及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