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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三世祖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張立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耀欽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萬3,50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2萬224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7萬3506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7萬3506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