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柳政即可彩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萬4,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