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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毅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萬7,388元【計算式:13,200元/平方公尺×(127.85平方公尺+25.74平方公尺=2,027,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