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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 訴 人 朱翠紅被 上訴人 王定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等同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建物於起訴時之市場價值,本院茲參考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其於112年3月間投標買受取得上開建物之價格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是上訴人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為16,01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