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被 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陳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壹、程序部分第二項」(即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4至15行)所載「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9月26日亡故」,應更正為「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9月23日亡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