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瑞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茂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就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並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7,731,000元【計算式:(826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297,000元=7,7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