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浩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登棋、洪金台間請求調整契約內容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聲明原判決廢棄,未表明廢棄後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暨上訴理由(須附繕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