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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 告 張佑誠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被 告 張譯辯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被 告 張鳳娥

張淑娟

張惠雲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4時50分整,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被告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