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鄒佩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佳慧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