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 告 蔡金聲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被 告 陳舒婷訴訟代理人 陳慶鐘
林建宏律師被 告 陳士元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2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製作之系爭更正分配表已經改定,故本件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