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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 告 蔡金聲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被 告 陳舒婷訴訟代理人 陳慶鐘

林建宏律師被 告 陳士元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2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製作之系爭更正分配表已經改定,故本件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