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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聲 請 人 吳孟瑩

賴致宏劉盈均林彥汝楊惠琪楊勝雄洪憲政莊秀馨李博恩

劉家興陳盈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江沂真、陳祝芳、陳嘉雯與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具狀就本件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惟均未繳納裁判費(僅有另名聲請人廖彥雯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177頁收據),茲命聲請人於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