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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 陳韋志被上訴人 蔡佳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4年5月2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2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7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