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如附表一所載,其中聲明第1、2項之內容似有誤載、聲明第3項之金額似有誤算或與主張之事實不符之情形,是原告應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被告所執如附表二
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被告據以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723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另原告因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被告騷擾及恐嚇受有如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項目」欄所示之損害。經核原告聲明第1、2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113年度司執字第84723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均為被告不得執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為強制執行而得受之利益,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準,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300萬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執行費用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依前揭規定,附帶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6日)之部分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71,726元。又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以原告自行加計後之請求金額9,088,750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60,476元(計算式:
6,671,726元+9,088,750元=15,760,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27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訴之聲明 請求項目 第1項 確認原告對被告主張之55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返還不當得利及財產、精神損害賠償、變造利息等款項。 第2項 被告依據該本票債權對原告聲請之強制執行(本院113年度執字第84723號)應予撤銷。 第3項 被告應賠償原告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 ⒈租金損失110萬元。 ⒉房屋價值貶損150萬元。 ⒊貸款未繳損害18,750元。 ⒋薪資損失27萬。 ⒌精神損害賠償90萬元。 ⒍返還不當得利480萬元。 ⒎變造利息應全部返還,自112年3月大約匯款利息:100萬元。 總計9,088,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4項 聲請法院將本案相關事證移送檢察機關,調查被告是否涉犯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及恐嚇罪。附表二: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4月8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6日 WG0000000 2 112年5月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6日 WG0000000 3 112年3月1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6日 WG0000000 4 112年3月19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6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