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原 告 鄭義霖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被 告 陳淑如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406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事件判決後經上訴復又撤回上訴,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歷審裁判記錄在卷可稽,應已確定,兩造亦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從而,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