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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裕善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謝竺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08,990元(計算式參見附件即本院114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