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原 告 廖如龍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被 告 廖敏秀兼法定代理人 廖海元
廖三榮被 告 廖蔡月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依本院補費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