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 告 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漢俊訴訟代理人 顏玉燕
何鴻偉陳姿君律師被 告 袁楊足
陳雲添李如修
余堅忠
孔理根
陳素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依測量面積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袁楊足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臺中市○里地○○○○000○00○00○里○○○○000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共144.2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㈡被告陳雲添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56.62平方公尺,及E 部分,面積87.2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㈢被告徐進福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59.0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㈣被告李如修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1、D2部分,面積共49.9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㈤被告余堅忠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G1部分,面積49.58平方公尺、G2部分,面積1
2.42平方公尺、G3部分,面積5.0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㈥被告孔理根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H部分,面積69.94平方公尺,及I部分,面積64.6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㈦被告陳素蘭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F部分,面積45.5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占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袁楊足等6人占有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計614.39平方公尺【計算式:114.25㎡+56.62㎡+87.24㎡+59.06㎡+49.97㎡+49.58㎡+12.42㎡+5.06㎡+69.94㎡+64.68㎡+45.57㎡=614.39㎡】之價值,加計自114年1月1日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5月22日,共計142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2,210元【計算式:614.39㎡×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4,100元/㎡+614.39㎡×113年1月申報地價2,240元/㎡×142/365=15,34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49,300元,尚不足1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附表:
編號 姓名 建物門牌號碼 占用地號 附圖代號 占用面積 (單位:㎡) 1 袁楊足 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號 472 A 114.25 2 陳雲添 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號 471 B 56.62 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號 471 E 87.24 3 徐進福 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號 471 C 59.06 4 李如修 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號 471 D1、D2 49.97 5 余堅忠 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號 471 G1 49.58 471 G2 12.42 471 G3 5.06 6 孔理根 臺中市○○區○○路○○巷00弄00號 472 H 69.94 臺中市○○區○○路○○巷00弄00號 472 I 64.68 7 陳素蘭 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號 471 F 45.57 合計 6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