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48號上 訴 人 林大衛
王斌宇王金進王金圳陳雪雲林丁旺林錦堂林美珠陳水源林豐裕許素珠韓長勝鄭萬水吳林屘林張日春林秋桂王國賓蔡慶華蔡慶千何墥科何英杰林思以林清謙共 同送達代收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被 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楊仁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不爭執之114年4月8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43號補費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億5027萬6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5萬6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