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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盧金生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萬7313元【(135.58平方公尺+112.41平方公尺)×2萬8700元=711萬731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7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