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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 陳建成被上訴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