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