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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 告 詹文明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李平勳律師被 告 朱材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939,99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9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亦有明定。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二、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螢光筆所示(面積以實測為準)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7,3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按月於每月16日給付93,630元予原告,各期金額自當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占用之系爭土地交易現值,經原告陳報之系爭380、383地號土地之拍定價格為22,297,000元【(21,337,000+960,000)=22,297,000】,據此認定系爭土地市場交易價格為22,970,000元(詳見本院卷第22頁);加計聲明第2項627,321元、聲明第3項15,669元(計算式:93,630*(5/30)+起訴前一日法定利息64元(如附表)=15,66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2,939,990元【計算式:22,297,000+627,321+15,669=22,939,9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3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69,452元外,尚應補繳62,9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書記官黃俞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9萬3,630元 114年7月17日 114年7月21日 (5/365) 5% 64.13元 小計 64.13元 合計 64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