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 告 蔣敏洲被 告 邱坤墀
蔣敏村蔣鴻良蔣雪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80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0,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3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51至55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