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