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賴炳煌
王正源林慧柔林寬柔陳惠玉張浩翔張詠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年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