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44號上 訴 人 林孟勳被上訴人 林進堆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15年2月6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林孟勳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1,897元(本院卷第55、56頁),應徵上訴人林孟勳第二審裁判費267,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一併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