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50號上 訴 人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小秦上 訴 人 黃日昇被 上訴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99,700元(同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前揭完整上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如上,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