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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 羅洋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被 告 綠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陳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虹羽律師被 告 邱淑卿

顏丞佐

國傑藝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塗秉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明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包括事實範圍、情節輕重等等)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