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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原 告 詹義郎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被 告 楊淑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12月2日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約定原告將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茲因現已無借名登記之必要,故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方式,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此提出書狀陳稱:關於原告主張借名登記情形,被告沒有意見並同意將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名登記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71至8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名登記」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亦有明文。

(四)復查,原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並未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性質上屬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揆諸前揭說明,自得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且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方式,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及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被告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1頁),是以,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業經原告依法終止。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使用分區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中區 平等段三小段 36 空白 90.00 全部(1/1 ) 2 臺中市 中區 平等段三小段 36之7 空白 12.00 全部(1/1 ) 3 臺中市 中區 平等段三小段 36之10 空白 5.00 全部(1/1 )

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及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59 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現變更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總面積:385.36 1層面積:69.60 2層面積:79.05 3層面積:79.05 4層面積:79.05 地下層面積:78.61 無 全部(1分之1) 備考 無附表二: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使用分區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285之7 空白 11.00 全部(1/1 ) 2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286之190 空白 23.00 全部(1/1 ) 3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286之199 空白 25.00 全部(1/1 )

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及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7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號 空白 2層總面積:106.92 1層面積:36.96 2層面積:54.56 騎樓面積:15.40 無 全部(1分之1) 備考 無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