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喜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庚民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