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有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森上列與被上訴人余浩澐間請求給付代理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2,973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