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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55號反訴 原告 楊淑敏

蔡昌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反訴 被告 孫尉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共新臺幣(下同)357,000元,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係請求:「反訴被告應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反訴被告點交如民事答辯暨反訴狀附表一所示房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反訴原告1,700元。」等語,是本件反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至反訴聲明第2項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提起反訴後之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