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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上杰訴訟代理人 何旻霏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周正文

一、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周正文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6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前項本金460萬元,反訴被告應同意反訴原告向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之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款項460萬元。」等語。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2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第1、2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32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