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95號原 告 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紘被 告 陳瑞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01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