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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 告 方天佑

黃鈺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被 告 生活制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川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簽章,被告未經合法代理,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