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徐炘榆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蕭馨怡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禾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