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52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蔣敏洲被 抗告人即被 告 王怡菁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