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89號原 告 李秀麗被 告 陳王秀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36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64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