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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楊泓基

張志僑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公業陳初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部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