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原 告 賴姝妗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被 告 吳旻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8月27日送達予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