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39號上 訴 人 吳佩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堡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