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方世諒被 告 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被 告 陳成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9萬9,23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天能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6日邀同被告葉志忠、陳成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8年2月6日止,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計算,另就遲延清償部分約定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違約金。天能公司自114年7月6日起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本金899萬92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償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99萬9238元,及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認諾,參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