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永森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莊智雅
莊佩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4,289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土地之公告現值〈44921元/㎡×388.38㎡×1/3〉+〈31400元/㎡×53.82㎡×1/3〉=0000000.66元,及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記載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房屋之課稅現值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