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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86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複裕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傑被 告 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Why Cycles,Inc.Taiwan Branch)法定代理人 科茨班(BENJAMIN MAXWELL COATE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99號裁定限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萬3,640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