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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彰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麒棋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麒棋

馬偉翔被上訴人即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3,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