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03號上 訴 人 劉素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淇浚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