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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80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劉家茹被 告 上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尚廷被 告 韓忠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16,6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1,381.6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上得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邀同被告陳尚廷、被告韓忠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陸續簽訂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契約等相關文件交由原告收執。依據上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等授信文書,被告上得公司陸續於112年10月16日起向原告聲請借款動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200萬元及500萬元,各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再依上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在美金或等值之他種外幣範圍內,供被告上得公司在契約約定期間內向國外採購物資,申請開發信用狀融資墊款或借款等循環使用。被告上得公司自113年5月23日起陸續依上開約定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計有9筆開狀金額,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並於扣抵其自備保証金後,迄今尚有墊款餘額共計美金181,381.60元,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及曾補契約所載。上述新臺幣借款、美金開狀墊款等債務,被告僅部分繳款至114年6月4日,迄今共計積欠本金新臺幣8,416,654元、美金181,38

1.60元及其應計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依約繳付本息,根據授信約定書第12條規定,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16,6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1,381.6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一般週轉金借

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增補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及利率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97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上得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款項,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息,而已喪失期限利益,所為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陳尚廷、韓忠佑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上得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俊杰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 原貸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300萬元 480,000 114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2% 114年8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 0.222% 利率: 依據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五條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0.5%機動計息(目前現為2.22%計息) 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1,920,000 114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2% 114年8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 0.222% 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2 200萬元 319,996 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0.222%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1,279,996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 0.222% 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3 500萬元 883,331 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0.222%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3,533,331 114年7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2%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0.222%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合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8,416,654元

附表二:單位美金編號 尚欠本金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26,414.55 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0.82% 遲延利息:依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十五條約定,依據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3.5%,與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以孰高為準,固定計付遲延利息。 【基準利率3.31%+3.5%=6.81%,外匯授信利率為8.2%,故以外匯授信利率8.2%固定計付遲延利息】 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2 11,134.08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82%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3 18,649.22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82%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4 9,324.62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82%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5 31,208.80 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0.82% 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6 20,673.76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82%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7 13,498.81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82%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8 12,214.80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82%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9 38,262.96 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0.82% 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 合計 尚欠美金181,381.6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