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原 告 曾培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錦清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2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萬265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9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9,346元外,尚應補繳13萬3,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